一、概述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更好的準備申請產品的再注冊申報資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基本要求。同時有助于審評機構進行科學規范的審評,提高審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本指導原則依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局令第13號)編寫。
本指導原則是對生產企業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應在遵循藥包材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二、適用范圍
本藥包材再注冊生產申請資料技術審核指導原則適用于國內再注冊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的企業申報產品再注冊時所提交的申請資料開展的技術審評工作。
藥包材再注冊,是指對《藥包材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藥包材實施審批的過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包材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逾期不再按再注冊受理。
三、生產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技術評審要求
1、我局頒發的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及其批準變更證明文件
再注冊申請產品應與原注冊證明文件上載明的事項一致,如發生變更,應附批準變更的證明文件。
2、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文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應與已批準注冊證上信息一致;如有變更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企業營業執照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注意有效性,并加蓋申報單位鮮章。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書檢驗報告應加蓋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章,檢驗類別應標明“注冊檢驗”。
注冊檢驗樣品應從企業自檢合格的樣品中抽取。
藥包材檢驗機構應按照產品對應的國家標準(或企業注冊標準)進行注冊檢驗要求的全部項目的檢驗;檢驗報告應附紅外測定圖譜以及添加劑(如鄰苯二甲酸酯類)、殘留物質測定檢測限(適用時)。
檢驗報告中應體現下列信息:產品名稱、批號、規格(容器包裝應標明材質和標稱容量)、檢驗標準、檢驗日期、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的判斷,其他與檢驗結果有關的說明(如分包項目等)。
對于復合膜(袋)產品,如果申報產品同時申請“膜”、“袋”注冊,注冊檢驗報告書中應包括“袋”的檢驗項目。
對于塑料瓶產品(非注射劑用),如果申報產品中包括“蓋”,注冊檢驗報告書中應包含蓋的鑒別、溶出物試驗、異常毒性等檢測項目。
藥包材注冊檢驗機構應對申報的藥包材標準中檢驗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學性,設定的指標能否控制藥包材質量等進行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并出具復核意見。藥包材注冊檢驗機構對注冊標準的審核可參考各產品技術審評指導原則的相關內容進行。
申報單位對注冊標準的復核意見無異議的,應按復核意見對注冊標準進行完善。
注冊檢驗報告書應為原件,且在出具檢驗報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內為有效。
。。 準生產期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或者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潔凈室(區)潔凈度檢測報告書
檢驗報告應加蓋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章,檢驗類別應標明注冊檢驗。
潔凈檢測報告應根據相應潔凈區級別實施全部項目檢測。
檢驗依據應參照藥包材潔凈度檢測現行標準。
檢測結果應注明檢測區域名稱、級別、技術要求、對塵粒最大允許數檢測結果應有UCL值和各房間壓差,各項檢驗結果應有明確判斷。
潔凈度檢測報告書應附企業潔凈生產區平面圖(標明房間的長、寬、高度),包括各區域名稱,潔凈級別的識別信息,測試布點標識。
應提供微生物/無菌檢測室的潔凈度檢測報告,報告要求同上。
潔凈度檢測報告書應為原件,且在出具檢驗報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內為有效。
5、申報產品的配方
再注冊產品配方(包括配件)應與已批準產品的配方(包括配件)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改變,如有改變,應按新產品(或補充申請)另行申報。配方資料應覆蓋申報產品所涉及、產品結構所涵蓋的組成部分,包含不僅限于如下內容:明確說明原輔料及添加劑(著色劑、防腐劑、增塑劑、遮光劑及油墨等)的化學名稱(包括CAS號、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號)、質量標準、來源(生產商名稱)、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計算),對于添加劑,還應提供安全用量范圍的使用依據。
其中,輸液袋用膜材、藥品包裝用復合膜(硬片及軟膏管)等產品,配方中應說明產品由幾層材料組成及每層材料的名稱。
輸液袋用膜材還必須明確說明每層材料原料及添加劑的化學名稱、質量標準、來源、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計算)。
原輔料執行的質量標準并提供相應標準復印件,及主要原輔料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如果生產復合膜產品的單層膜是外購的,只需要提供外購膜材的來源和質量標準。
如果同時申報不同復合材質的輸液袋用膜材、藥品包裝用復合膜(硬片、鋁箔及軟膏管),應視為不同品種,再注冊申請只受理其中一個品種,其他品種應按生產申請分別重新申報。
藥用塑料瓶(非注射劑用)的瓶蓋和瓶身應按照上述規定分列配方。
輸液瓶和輸液袋品種使用的組合蓋、接口、膠塞等配件,均應提供組合蓋、接口、膠塞的來源及質量標準等資料。
塑料輸液包裝材料應提交遷移吸附試驗資料和安全性評價研究資料。
6、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
再注冊產品生產工藝應與已批準的生產工藝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改變。生產工藝資料應包括工藝流程圖、起始原料、有機溶媒、生產條件(溫度、壓力、時間、催化劑等)和操作步驟,以及原料、產物的主要理化性質,并注明生產工藝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雜質或者其他中間產物。
塑料輸液瓶產品應說明封口方式,并提供清洗工藝和密封性的驗證資料;塑料輸液袋產品應提供密封性的驗證資料。
生產設備名稱應填寫申報產品生產工藝中所需的設備,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生產商名稱、設備型號、設備數量等;檢驗設備名稱應填寫自己擁有產品檢驗所需的必需設備,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生產商名稱、設備型號、設備數量等。
申報單位應具備申報產品注冊標準中規定的逐批檢驗項目的全部檢驗設備。
生產、檢驗設備資料可以按照下述表格形式提交
藥包材生產設備一覽表
序號 設備名稱 型號 數量 生產廠
1
2
…
藥包材檢驗設備一覽表
序號 設備名稱 型號 數量 生產廠
1
2
…
7、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
已有國家標準的產品再注冊,該標準為申報產品的注冊標準。申報產品材料、用途、生產工藝(適用時)、組合件配合方式(適用時)應與檢驗標準相一致。
原注冊時采用注冊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品種,再注冊時國家頒布了該品種的國家標準,應采用新頒布的國家標準作為該產品的注冊標準。
原注冊時采用注冊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品種,再注冊時國家仍未頒布該品種的國家標準,申報單位若對申報產品原注冊標準進行修訂的,應同時提供原質量標準、修訂后的注冊標準及修訂說明。修訂后標準格式應符合已頒布實施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YBB標準格式,并使用其術語和計量單位,并附產品結構圖。
應考慮國內外同類產品的標準和國家有關要求,考慮產品質量可控及科學合理性,對該藥包材的標準及標準復核意見進行技術審評。
申報產品包含配件的,應提交配件藥包材注冊證件的質量標準。
8、三批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自檢報告書
自檢報告書應按照產品再注冊的注冊標準進行產品的全部項目的檢驗。
檢驗報告中應體現下列信息:產品名稱、批號、規格、檢驗標準、檢驗日期、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的判斷,其他與檢驗結果有關的說明(如產品用途);檢驗報告應附紅外測定圖譜以及添加劑、殘留物質測定檢測限(適用時)。
檢驗報告中如有生產企業不具備檢測能力而委托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開展的檢測項目,應明確標注該項目,并提供分包檢測機構的名稱、分包檢測的長期(一年以上)協議書,委托檢驗報告書及協議書均應提供原件。
應核查申報單位提供的檢驗設備表與申報單位自檢報告中檢測能力的一致性。
自檢報告書應是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9、該產品五年內銷售及質量情況的總結報告
應包括年銷售量、使用本產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及所包裝藥品品種目錄、用戶對本品使用評價、質量檢驗情況、藥包材生產企業對產品自檢合格率、有無質量事故及官方質量抽驗等情況。
10、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再注冊時,要求繼續完成的工作的執行情況。
申報單位應用文字表述該產品在批準注冊或者再注冊時,有無要求繼續完成的工作。如有,應詳細說明完成情況。
11、本指導原則是對國內藥包材再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者/生產企業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并參考相應產品的技術審評指導原則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